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: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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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與經濟的關系。
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,這種聯系制約著法本身以及它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。
1、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,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;法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。(法促進經濟是錯誤的)
2、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。
二、法與執政黨政策的區別。
1、意志屬性不同。
(1)法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。(國家意志)
(2)黨的政策代表黨的意志。
2、表現形式不同。
(1)法:法典+法條。
(2)執政黨政策:決議、宣言、聲明。
3、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。
(1)法:國家強制力。
(2)執政黨政策:黨章、黨紀。
4、穩定程度、程序化程度不同。
(1)法:更穩定+修改更嚴格。
(2)執政黨政策:靈活。
5、關系:政策指導法。(舉例:憲法修正案、黨領導一切)
2.(單選題)關于法和經濟基礎的關系說法有誤的是( )。
3.(單選題)"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,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。"這句話表明( )。
4.(判斷題)政策和法的關系,應該是政策指導法,法制約政策。(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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